近日,《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布,從四個方面明確了19項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內容,建立了一個涵蓋經營主體生命全周期、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準體系。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將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條明確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以及其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一直以來,各地通過大力實施招商引資戰略,以優化產業結構、培育增長動能、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增加財政收入,貌似招商引資已經成為了考察地方政府干部的唯一指標,因此,為了吸引企業投資入駐,地方政府往往發布各項優惠政策,例如稅收優惠或返還;廠房購買、裝修或租賃補貼,新購設備補貼,企業搬遷費用補貼;重大項目獎勵,科研投入獎勵,納稅倍增獎勵,上市獎勵等等。
而在光伏產業發展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過度參與,把光伏產業的發展和政府業績高度捆綁,不愿意關停落后產能。這就直接導致舊產能、落后產能出清不暢,而不關停的理由是這些產能直接關系到地方的業績、就業機會以及稅收收入。
“產能的出清主要是地方政府,我覺得把落后產能的出清交給市場來處理,很快的事情。”在7月24日舉辦的2024光伏行業供應鏈發展(溫州)會議上,福斯特董事長林建華認為,為了產業鏈健康發展,政府不要去保護落后產能,“不要說企業倒閉了,地方都覺得這個沒問題,給他擔保強迫銀行給他貸款,出清的時間就慢了,如果交給市場很快會出清的。”
“我們光伏產業發展當中,地方政府入戲過深,把很多業績光伏的項目搞成了業績工程,所以業績工程很不容易下馬。”對此,中國光伏行業協會名譽理事長王勃華也表示:“舊產能和落后產能的出清過程,這一點非常困難。”
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指出要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要大力推進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要有力有效支持發展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要強化行業自律,防止“內卷式”惡性競爭。強化市場優勝劣汰機制,暢通落后低效產能退出渠道。
其中,“防止惡性競爭”、“強化優勝劣汰機制”以及“低效產能退出”這幾點正是對如今光伏產業的強烈呼吁!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布后,有專家建議企業對于擬進行的地方投資項目,請仔細審查與地方政府之間達成的協議約定,如果地方政府承諾給予的優惠措施中包括上述稅收優惠、財政獎勵或補貼等措施,則務必謹慎,該等措施可能會因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而被要求整改,繼而導致企業最終投資落地后無法得到期望的對等獎補措施。

原文如下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條】 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國家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四條】 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研究解決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評估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力量,并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考核評價內容。
第二章 審查標準
【第八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
(一)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
(二)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
(三)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
(四)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
【第九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商品、要素輸出;
(二)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三)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
(四)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或者補貼;
(五)在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設置歧視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
【第十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一)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
(二)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
(三)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
(四)其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或者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二)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為特定經營者提供優惠價格;
(三)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的價格水平;
(四)其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出臺: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
(二)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審查機制
【第十三條】 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四條】 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起草單位應當開展初審,并將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審意見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等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查標準,在評估對公平競爭影響后,作出審查結論。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在審查結論中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 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出臺。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對在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監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舉報處理、督查等機制。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經核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抽查情況,抽查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情況、舉報處理情況等開展督查。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起草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五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起草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公平競爭審查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國政府網又在7月31日,公布了在起草措施時,4個方面,19項政策不得包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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